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3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李潘緣琴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5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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