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5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5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51號聲請人 蕭粕程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惟憲法法庭於112年2月1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限。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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