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5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53號聲請人 廖文審
簡雅珊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36號、第27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裁定駁回不予受理,再補具理由狀提請審查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932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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