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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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6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61號聲請人 邱子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7年度簡字第583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撤銷後自為判決,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1月23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東縣寄達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