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94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