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聲請人即被 蔡信泰 律師告選任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8年度偵字第1311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涉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供行使而偽造信用卡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鍾邦久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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