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0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025號原告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家名 原告 姜智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4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