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98號聲請人 李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5月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98號發行公司證券編號張數股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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