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吳 雅嵐 兼上法定代理人 吳宗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宗盈、吳│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9│年息1.83%│││5522元│雅嵐│月1日起│月29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月30日起│2月20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6%│││││2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宗盈、吳│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22元│雅嵐│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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