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5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品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2619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107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