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素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素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素玲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雖經本院確定判決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然因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是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時,為受刑人之利益,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係以2千元折算1日,雖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惟揭諸前揭說明,應以最有利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為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⒈違反護照條例│││││⒉侵占│││││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⒈有期徒刑4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2│易科罰金,以新臺││││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⒉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3日│⒈101年5月1日至│││││同年月3日間某時│││││⒉104年7月3日、│││││7月13日、7月16│││││日│││││⒊104年9月21日│││││(聲請書就犯罪日期│││││有所誤植,應予更正│││││如上)││├────────┼─────────┼─────────┼─────────┤│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570、1571、│緝字第1711、1767號││││242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54│106年度訴字第7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6日│107年7月11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11日│107年8月6日││├───┴────┼─────────┼─────────┼─────────┤│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359號(囑託│字第11977號(囑託││││新北地檢執行中)│新北地檢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