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相對人 陳菊枝 債務人國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菊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國宏興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國宏興業有限公司於①102年10月7日②104年4月13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1,0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7年10月7日②106年4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6年1月7日、105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01,9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催告函、交易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永定│88│2,313.00│10000分之101│└─┴───┴────┴───┴───────┴──────┴──────┘┌─┬──┬───────┬─────┬───────────┬────┐│編││││建物面積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號│--------------│要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9│臺中市南屯區永│住商用、鋼│一層:56.49│花台:1.04│1分之1││││定段88地號│筋混凝土造││││││├───────┤、5層│││││││臺中市南屯區南││││││││美街62號│││││├─┴──┴───────┴─────┴─────┴─────┴────┤│共同使用部分:永定段137建號,面積1,731.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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