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志學 被告 林佳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