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姳嬅 即 郭盈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姳嬅即郭盈詩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0日止累計156,505元正未給付,其中149,147元為本金;6,374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0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姳嬅即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9147│盈詩│5月1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