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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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 詹熙霖 被告 陳芯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