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莕惠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2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莕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莕惠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55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7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