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黃惠民 被告 江閔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