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林義祥 兼法定代理 林儕媚 人法定代理人 高慶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三和 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主張均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人新台幣(下同)293萬5,791元,揆諸首揭說明,故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93萬5,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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