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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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王維廉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被告 林韋 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900元(以門牌碼臺中市○區○○○街○號13樓之3房屋之最新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核定依據;至於原告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