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生活工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2月21日,在臺北市世貿展覽館
家具展向被告訂製橡木家具一批(包含床頭箱架1個、拉門
衣櫥1組、床1張、床頭櫃3個及四門展示書櫃1組,除床
具之外,其餘家具下稱為系爭家具),並於同年4月18日送
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8,000元。向被告訂購時,
因被告表示係春夏秋冬家具之供應廠,即與被告約定家具應
具備與春夏秋冬公司相同家具的產品品質,即「採進口油漆
及12道塗裝,故產品具有耐熱、防蛀、防潮效果,更經得起
時間的考驗」,然使用系爭家具不到10個月,屬合板貼橡木
皮的樹紋部分,幾乎全數滋生霉菌,另三個床頭櫃的門片、
木框條與木框條間的接合處,均已暴開裂縫,經原告於99年
2月初告知被告,被告原表示新家具塗漆確屬淺薄觸感粗,
但最後竟表示橡木樹紋本就深刻,上漆薄是為表現樹紋的粗
獷,發霉係因環境所造成,拒絕原告退貨。爰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價金。並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8,000元。
二、被告辯稱:系爭家具之發霉現象係因產品表面受潮而發霉,
並非產品本身品質有問題,製產品暴開裂縫,係因環境過於
潮濕,至門片肚板膨脹超過預留間隙所致。又原告要求將系
爭家具改為與春夏秋冬公司產品相同之材質、顏色及雕花,
但為被告所拒,被告並未保證其品質,而兩造為系爭家具產
品,已於98年3至4月間多次往來,原告於98年4月18日簽
收後,並未通知被告有任何產品之瑕疵,應認原告已承認其
所受領之物,原告遲至99年2月初始主張買賣之物有瑕疵,
於法不合。再原告使用近1年後才主張退貨還錢,亦顯失公
平。又本件買賣標的有數物,故縱使其中一物或二物有瑕疵
,原告不得悉數解除契約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
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民國98年2月21日,在臺北市世貿展覽館家具展
向被告訂製橡木家具一批(包含床頭箱架1個、拉門衣櫥1
組、床1張、床頭櫃3個及四門展示書櫃1組,金額共計14
8,0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貨通知單1紙為憑,並為被告
所是認,應堪信為真正。又經本院勘驗結果,衣櫥右上方內
層、床頭櫃門片、展示書櫃隔板及書桌左方邊框確實有發霉
現象,再床頭櫃門片有脫榫之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
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45頁),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亦可認與事實相符。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次按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
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買受人受
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
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之事實,始負證明
責任,故本件應先由原告就系爭家具存在瑕疵之事實,負舉
證責任。次按「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
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
物。」民法第2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由原告
主張權利,應由原告先負舉證之責,如原告無法先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
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系爭家具之所使用木材材質、色澤及塗裝後所呈現之木紋質
感及風格,有被告所提出之色板1塊為據,又該色板係經原
告所選定乙節,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㈡經本院囑託中興大學森林系教授 盧崑宗 就被告塗裝作業之品
質鑑定結果,認:就被告PU系統塗裝作業流程表,所使用之
塗料及塗裝作業應屬中上品質乙節,有鑑定報告可據(見本
院卷第120頁)。至鑑定人另認該色板以乙酸乙酯擦拭,稍
有失光及溶解現象,但查:鑑定人並未據此認定該現象為造
成系爭家具發霉之原因,復確認被告係使用PU塗裝之情(見
鑑定報告第2點)。而PU面漆之耐久性良好,塗料單價係屬
中高等級,亦有被告提出之木器塗料性能比較表可據(見本
院卷第128頁),再系爭家具所使用之木材為北美橡木,其
含水率為12%以下,亦有被告提出之進口報單可憑(見本院
卷第93頁)。則以系爭家具之木材樹種、含水率、塗裝所使
用之漆料品質以及塗裝工法、工序以觀,均堪信被告確已給
付具有中等以上品質之物。
㈢原告雖主張:就系爭家具有與被告約定應具備與春夏秋冬公
司相同家具的產品品質,即「採進口油漆及12道塗裝,故產
品具有耐熱、防蛀、防潮效果,更經得起時間的考驗」,且
其只是選擇色板的顏色等語,固據原告提出載有「原歐風家
具供應商」標示之被告名片及春夏秋冬公司網頁各一紙(見
本院卷第60、61頁)為據,但此為被告所否認。況原告所稱
:春夏秋冬公司使用之之「進口油漆」及「12道塗裝」,其
具體內容(如油漆特性、種類、品牌,及塗裝之流程、施工
方法、使用機械等)亦屬不明,無從引為判斷被告有無給付
同一品質之物之標準。且查:木材之塗裝方式會影響家具最
終所呈現出之色澤及風格,是色板之選擇非僅止於選定顏色
,尚涉及塗裝方式之選定。而原告所選定之色板,其塗裝係
屬所謂之「開紋孔塗裝」,係屬未將木材導管填平之塗裝方
式,此種家具用於浴室、廚房或較潮濕的場所,較容易在導
管處發霉或發生其他缺點(見鑑定報告第5點)。再家具使
用時出現缺點的因素很多,除塗料品質、塗裝程序外,木料
本身之性質包括樹種、含水率、是否防腐處理、心材或邊材
,又使用環境例如是否潮濕等因素很多,錯綜複雜,並且塗
料及木材這些半成品,經加工變成成品後,更難追查原因(
見鑑定報告第4點)。是原告依其所選定之色板,即已選擇
使用開紋孔塗裝工法之家具。而被告之塗裝過程亦無低於中
等品質之情事,業如上述。且不能排除系爭家具發霉係因潮
濕之環境因素或購買者之使用習慣所致。據上。均難認系爭
家具確有塗裝不良之瑕疵存在。
五、此外原告復無其他舉證足以實其說,依前揭法律意旨,原告
對於系爭家具發霉之原因,係因塗裝瑕疵所致,無法證實此
有利事實,則縱令被告抗辯有所瑕疵,亦不得據此即反證原
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其主張如聲明所示,即屬依法無據,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等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