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24日,犯誣告罪,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32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575號),判處拘役 伍拾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