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鼎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毒偵字第1323號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內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3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1年9月2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各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
㈡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送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如附表編號一鑑定結果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239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卷第11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無疑。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㈢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明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卷第4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及數量鑑定結果一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裝袋壹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4579公克,檢驗後淨重0.4506公克,有該院111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23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卷第11頁)。二玻璃球吸食器貳個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卷第13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