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周曇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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