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昌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揭被告陳泓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0年5月12日當庭諭知被告應自100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