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嘉榮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嘉榮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9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47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陳芃宇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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