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鑑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鑑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鑑富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暨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已於民國99年3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陳芃宇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