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秋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秋國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再由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53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自民國96年7月16日起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5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59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王世華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