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峻祥(原名張仁興、張峻榮)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峻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峻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4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651號函及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陳芃宇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