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錦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錦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錦懋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及本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651號函及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陳芃宇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