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98號、第9979號、第11484號、第12581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謝宗佑犯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謝宗佑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關於附表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A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宗佑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刑法第339條之4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3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加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明文將該類詐欺方式列為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得逕行適用新法,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
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查被告於本案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提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㈢核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如附表A編號1、7、9至10、15、21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
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主觀上係分別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就上開被害人各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悉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㈥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
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就附表A所示不同被害人部分,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麥當勞 叔
叔」、「順風順水」、「維尼」、「迪麗熱巴」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惟: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無業、幫忙家中烘培茶葉之工作、毋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6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㈩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詐欺及洗錢,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等
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98號卷第13頁,本院卷第86頁、第150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880元乙節(計算式:附表Α提領總金額68萬8,000元×1%=6,880元),堪可認定,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Α: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相關證據主文1 李膳 汝(告訴)111年12月17日17時24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認證 云云 。111年12月17日19時24分許3萬8,985元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許凱筑 )①111年12月17日19時24分許②111年12月17日19時25分許③111年12月17日19時26分許④111年12月17日20時6分許⑤111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⑥111年12月17日20時33分許⑦111年12月17日20時34分許⑧111年12月17日20時35分許①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萬忠門市)②同上③同上④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開博門市)⑤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⑥同上⑦同上⑧同上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2萬元⑦2萬元⑧9,000元一、告訴人 李膳汝 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8398卷第25至27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8398卷第35頁)。三、告訴人李膳汝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見112偵8398卷第63至73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8398卷第31至33、37至39頁;112偵11484卷第59至61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8398卷第41至61、75至77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12月17日19時28分許5,987元同上111年12月17日19時31分許4,987元同上2游 穎萱 (告訴)111年12月17日16時3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授權云云。111年12月17日19時29分許4萬9,985元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凱筑)一、告訴人 游穎萱 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8398卷第96至99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8398卷第35頁)。三、告訴人游穎萱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見112偵8398卷第100、102至103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8398卷第31至33、37至39頁;112偵11484卷第59至61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8398卷第104至112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 王景弘 (告訴)111年12月17日18時6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金流異常需配合進行認證云云。111年12月17日19時1分許4萬9,123元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凱筑)一、告訴人王景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8398卷第116至118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8398卷第35頁)。三、告訴人王景弘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見112偵8398卷第126、127至131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8398卷第31至33、37至39頁;112偵11484卷第59至61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8398卷第114至115、119至125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 曾伊瑄 (告訴)111年12月12日21時30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認證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40分3萬6,12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羅振霖 )①111年12月12日21時35分許②111年12月12日21時36分許③111年12月12日21時37分許④111年12月12日21時46分許⑤111年12月12日21時47分許⑥111年12月12日21時48分許①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六福門市)②同上③同上④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⑤同上⑥同上①2萬元②2萬元③1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2萬元⑦2萬元⑧2萬元一、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148至149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71頁)。三、告訴人曾伊瑄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157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63至66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151至156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 王仁君 111年12月12日,佯裝電商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56分許1萬1,98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同上同上同上一、被害人王仁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160至161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71頁)。三、被害人王仁君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167至169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63至66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162至166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 孫翊芸 (告訴)111年12月12日20時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認證云云。111年12月12日22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6分許】2萬8,051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孫翊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172至175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71頁)。三、告訴人孫翊芸提供之對話紀錄、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176至178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63至66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179至185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 莊倍綾 111年12月12日20時53分許,佯裝電商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24分許4萬9,98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同上同上同上一、被害人莊倍綾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188至190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71頁)。三、被害人莊倍綾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197至201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192至196、202至204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1年12月12日21時33分許2萬4,123元同上8 彭宇帆 (告訴)111年12月12日19時42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3時28分許4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淑容 )①111年12月12日23時25分許②111年12月12日23時26分許③111年12月12日23時29分許④111年12月12日23時31分許⑤111年12月12日23時32分許⑥111年12月12日23時33分許⑦111年12月12日23時34分許①臺北市○○區○○○路00○00號( 萊爾富 超商北市獅子林店)②同上③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④同上⑤同上⑥同上⑦同上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2萬元⑦1萬5,000元一、告訴人彭宇帆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213至214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75頁)。三、告訴人彭宇帆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219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67至70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207至212、215至217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 蘇郁惠 (告訴)111年12月12日18時49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3時21分許4萬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淑容)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蘇郁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231至235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75頁)。三、告訴人蘇郁惠提供之帳戶明細、存摺明細影本、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273、275、285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67至70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227至229、235至269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1年12月12日23時25分許2萬7,039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7,054元】同上111年12月12日23時28分許8,017元同上10 吳冠良 (告訴)111年12月12日18時23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19時許4萬9,988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竹美 )①111年12月12日20時50分許②111年12月12日21時26分許①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華慶門市)②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①2,000元②3,000元一、告訴人吳冠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288至290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9979卷第19、75頁)。三、告訴人吳冠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300至301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9979卷第17、21至26頁;112偵11484卷第73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291至299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1年12月12日19時4分許3萬5,600元同上111年12月12日19時8分許1萬9,800元同上11 王涵誼 111年12月12日20時51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加盟客戶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20分許3,123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竹美)同上同上同上一、被害人王涵誼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304至306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9979卷第19、75頁)。三、被害人王涵誼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312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9979卷第17、21至26頁;112偵11484卷第73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307至311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 林煒智 111年12月12日18時58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19時31分許2萬9,987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竹美)同上同上同上一、被害人林煒智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317至318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9979卷第19、75頁)。三、被害人林煒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327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9979卷第17、21至26頁;112偵11484卷第73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315至316、319至325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 張恆賓 (告訴)111年12月12日15時40分許,佯裝旅館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19時58分許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竹美)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張恆賓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330至333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9979卷第19、75頁)。三、告訴人張恆賓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2偵11484卷第354至355頁)。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9979卷第17、21至26頁;112偵11484卷第73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335至351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4 陳昱霖 (告訴)111年12月12日17時6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0時3分許2,101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竹美)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陳昱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979卷第29至32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9979卷第19、75頁)。三、告訴人陳昱霖提供之(見)。四、提領明細、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9979卷第17、21至26頁;112偵11484卷第73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9979卷第33至34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5 沈奕成 (告訴)111年12月12日,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53分許4萬9,966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①111年12月12日22時22分許②111年12月12日22時23分許③111年12月12日22時24分許④111年12月12日22時26分許⑤111年12月12日22時27分許⑥111年12月12日22時53分許⑦111年12月12日23時許⑧111年12月12日23時5分許①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②同上③同上④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六福門市)⑤同上⑥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⑦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獅子林店)⑧同上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1萬9,000元⑦2萬元⑧1萬1,000元一、告訴人沈奕成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387至388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53頁)。三、告訴人沈奕成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記錄(見112偵11484卷第396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73至77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386、389至393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1年12月12日21時56分許4萬9,998元同上16 陳毅宇 (告訴)111年12月12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手機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111年12月12日22時43分許1萬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陳毅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403至405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53頁)。三、告訴人陳毅宇提供之網路購物詐欺之FB社團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見112偵11484卷第408至412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73至77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1484卷第398至402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7 陳欣伶 (告訴)111年12月12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門票云云。111年12月12日23時許5,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陳欣伶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416至417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53頁)。三、告訴人陳欣伶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見112偵11484卷第420至421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73至77頁)。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418至419、422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8 胡國緯 (告訴)111年12月12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門票云云。111年12月12日22時45分許9,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胡國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427至428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53頁)。三、告訴人胡國緯提供之切結書1紙(見112偵11484卷第430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73至77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424至426、429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9 潘彥偉 111年12月12日17時6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2時56分許2萬7,123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振霖)同上同上同上一、被害人潘彥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484卷第449至451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484卷第553頁)。三、被害人潘彥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記錄、郵政儲金簿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偵11484卷第456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1484卷第73至77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1484卷第448、452至455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0 莊莉莉 (告訴)111年12月17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門票云云。111年12月17日18時56分許8,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凱筑)①111年12月17日19時16分許②111年12月17日19時20分許①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鑫吉利門市)②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寶興門市)①2萬元②3萬9,000元一、告訴人莊莉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2581卷第141至145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2581卷第29頁)。三、告訴人莊莉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見112偵12581卷第133至137、157至163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2581卷第40至43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2581卷第147至155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1 黃羽成 (告訴)111年12月17日18時24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7日19時2分許1萬8,201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凱筑)同上同上同上一、告訴人黃羽成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2581卷第166至169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2581卷第29頁)。三、告訴人黃羽成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2581卷第178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2581卷第40至43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2581卷第170至177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12月17日19時4分許1萬5,901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5,916元】同上111年12月17日19時7分許8,123元同上22 閻大瑞 111年12月17日16時31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7日18時22分許3萬元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依萍 )①111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②111年12月17日18時32分許①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寶興門市)②同上①2萬元②1萬元一、被害人閻大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2581卷第184至185頁)。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2581卷第27頁)。三、被害人閻大瑞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記錄(見112偵12581卷第196至197頁)。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12581卷第37至38頁)。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12581卷第186至195、198頁)。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398號112年度偵字第9979號112年度偵字第11484號112年度偵字第12581號被告謝宗佑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宗佑於民國111年12月初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麥當勞叔叔」、「順風順水」、「維尼」、「迪麗熱巴」等人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約定可獲取提領金額1%之報酬,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知款項匯入後,即由「麥當勞叔叔」指示謝宗佑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得手後,將所領得之款項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警調取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宗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其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附表所示之人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後,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4如附表匯入帳戶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證明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款項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5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麥當勞叔叔」、「順風順水」、「維尼」、「迪麗熱巴」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0日
檢察官陳師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婷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李膳汝111年12月17日17時24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認證云云1.111年12月17日19時24分許2.111年12月17日19時28分許3.111年12月17日19時31分許1.38,985元2.5,987元3.4,987元1.000-0000000000000.同上3.同上1.111年12月17日19時25分許2.111年12月17日19時26分許3.111年12月17日20時6分許4.111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5.111年12月17日20時33分許6.111年12月17日20時34分許7.111年12月17日20時35分許1.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萬忠門市)2.同上3.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開博門市)4.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5.同上6.同上7.同上1.20,005元2.20,005元3.20,005元4.20,005元5.20,005元6.20,005元7.9,005元2游穎萱111年12月17日16時3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授權云云111年12月17日19時29分許49,985元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7日20時6分許2.111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3.111年12月17日20時33分許4.111年12月17日20時34分許5.111年12月17日20時35分許1.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開博門市)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3.同上4.同上5.同上1.20,005元2.20,005元3.20,005元4.20,005元5.9,005元3王景弘111年12月17日18時6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金流異常需配合進行認證云云111年12月17日19時1分許49,123元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7日19時24分許2.111年12月17日19時25分許3.111年12月17日19時26分許4.111年12月17日20時6分許5.111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6.111年12月17日20時33分許7.111年12月17日20時34分許8.111年12月17日20時35分許1.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萬忠門市)2.同上3.同上4.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開博門市)5.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6.同上7.同上8.同上1.20,005元2.20,005元3.20,005元4.20,005元5.20,005元6.20,005元7.20,005元8.9,005元4曾伊瑄111年12月12日21時30分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認證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40分36,123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1時46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47分許3.111年12月12日21時48分許1.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2.同上3.同上1.20,005元2.20,005元3.20,005元5王仁君(未提告)111年12月12日,佯裝電商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56分許11,980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2時20分許2.111年12月12日22時21分許1.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2.同上1.20,005元2.20,005元6孫翊芸111年12月12日20時許,佯裝網路拍賣客服來電,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認證云云111年12月12日20時6分許28,051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2時20分許2.111年12月12日22時21分許1.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2.同上1.20,005元2.20,005元7莊倍綾(未提告)111年12月12日20時53分許,佯裝電商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1年12月12日21時24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33分許1.49,986元2.24,123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1時35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36分許3.111年12月12日21時37分許4.111年12月12日21時46分許5.111年12月12日21時47分許6.111年12月12日21時48分許1.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六福門市)2.同上3.同上4.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5.同上6.同上1.20,005元2.20,005元3.10,005元4.20,005元5.20,005元6.20,005元8彭宇帆111年12月12日19時42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3時28分許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3時29分許2.111年12月12日23時31分許3.111年12月12日23時32分許4.111年12月12日23時33分許5.111年12月12日23時34分許1.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2.同上3.同上4.同上5.同上1.20,000元2.20,000元3.20,000元4.20,000元5.15,000元9蘇郁惠111年12月12日18時49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1年12月12日23時21分許2.111年12月12日23時25分許3.111年12月12日23時28分許1.49,985元2.27,054元3.8,017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3時25分許2.111年12月12日23時26分許3.111年12月12日23時29分許4.111年12月12日23時31分許5.111年12月12日23時32分許6.111年12月12日23時33分許7.11年12月12日23時34分許1.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獅子林店)2.同上3.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4.同上5.同上6.同上7.同上1.20,000元2.20,000元3.20,000元4.20,000元5.20,000元6.20,000元7.15,000元10吳冠良111年12月12日18時23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1年12月12日19時許2.111年12月12日19時4分許3.111年12月12日19時8分許1.49,988元2.35,600元3.19,8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0時50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26分許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華慶門市)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1.2,005元2.3,005元11王涵誼(未提告)111年12月12日20時51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加盟客戶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1時20分許3,123元00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2日21時26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3,005元12林煒智(未提告)111年12月12日18時58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19時31分許29,987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0時50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26分許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華慶門市)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1.2,005元2.3,005元13張恆賓111年12月12日15時40分許,佯裝旅館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19時58分許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0時50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26分許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華慶門市)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1.2,005元2.3,005元14陳昱霖111年12月12日17時6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0時3分許2,101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0時50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26分許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華慶門市)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明門市)1.2,005元2.3,005元15沈奕成111年12月12日,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1年12月12日21時53分許2.111年12月12日21時56分許1.49,966元2.49,998元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2時22分許2.111年12月12日22時23分許3.111年12月12日22時24分許4.111年12月12日22時26分許5.111年12月12日22時27分許1.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明門市)2.同上3.同上4.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六福門市)5.同上1.20,005元2.20,005元3.20,005元4.20,005元5.20,005元16陳毅宇111年12月12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手機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111年12月12日22時43分許10,000元0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2日22時53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19,005元17陳欣伶111年12月12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門票云云111年12月12日23時許5,000元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3時許2.111年12月12日23時5分許1.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獅子林店)2.同上1.20,005元2.11,005元18胡國緯111年12月12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門票云云111年12月12日22時45分許9,000元000-0000000000000111年12月12日22時53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19,005元19潘彥偉(未提告)111年12月12日17時6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2日22時56分許27,123元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2日23時許2.111年12月12日23時5分許1.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獅子林店)2.同上1.20,005元2.11,005元20莊莉莉111年12月17日在臉書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欲出售門票云云111年12月17日18時56分許8,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7日19時16分許2.111年12月17日19時20分許1.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鑫吉利門市)2.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寶興門市)1.20,000元2.39,000元21黃羽成111年12月17日18時24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1年12月17日19時2分許2.111年12月17日19時4分許3.111年12月17日19時7分許1.18,201元2.15,916元3.8,123元00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7日19時16分許2.111年12月17日19時20分許1.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鑫吉利門市)2.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寶興門市)1.20,000元2.39,000元22閻大瑞(未提告)111年12月17日16時31分許,佯裝網拍客服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年12月17日18時22分許30,000元000-0000000000001.111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2.111年12月17日18時32分許1.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寶興門市)2.同上1.20,005元2.1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