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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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黃佩珍 住○○市○○區○○里○○○000號被告 蔡欣哲 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