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湖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銘湖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銘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