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奕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奕宣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