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 馬宣德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000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易字第九四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日、一一0年九月十日、一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二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有訴訟上之實際需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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