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58號
原告 劉品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筠 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00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