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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