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洪明儒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乙○○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被告乙○○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四日,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丁智慧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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