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423號債權人 黃榮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太建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最新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到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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