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17號聲請人 王秀花
史守正 宗靜文 黃秀卿 許修齊 聲請人與關係人有限責任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員工消費合作社間呈報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