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24號聲請人 林獻界
齊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蘇碧霞 共同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00、彭00、傅00、魏00、林00、黃00、陳
00、陳00、梁00、梁00、許00、林00、黃00、傅00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提出新竹縣竹東鎮竹東段竹東小段362-147、362-80、362-146、362-89、362-88、362-87、362-86、362-85、362-32、362-83、362-29、362-82共12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部所有權人詳細年籍),補正相對人姓名、年籍及送達地址,暨提出相對人等1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