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7號再審聲請人 黃志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魏宗綸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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