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季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