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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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債權人 黃士原 債權人 林麗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旭昇 (原名: 王建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規定,債權表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且得依同法第140條規定為強制執行。故請表明是否係欲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如是則無庸補繳聲請費,本院逕依職權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