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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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林佑儒 被告 許智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9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