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余天琦 律師 張芷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邱瑞祥法官林玉珮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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