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