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都基勇 上列聲請人 都基勇因 與相對人 林榮吉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都基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則系爭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若是,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所提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上開本票是否曾為提示,若是,則提示日期為何?亦請一併說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