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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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 葉煌暖 被告 詹沛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5號核發在案。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以民國105年9月9日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100元。上開裁定已於105年9月19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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