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鎮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莊鎮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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