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 潘薪宇 上訴人 王秀珍 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琬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10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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